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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元卡章程(2017年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5   点击:12010次

云南本元支付管理有限公司

本元卡章程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预付卡业务的发行和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元卡是云南本元支付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发行,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电子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

第三条 本元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存储介质为磁条卡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方式。

第四条 发行机构、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买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本元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持卡人”指使用本元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也称“联盟商户”)指与发行机构约定,接受本元卡进行交易的商户。

第二章 本元卡分类

第六条 本元卡识别——本元卡分为两类

记名卡:可记名、可挂失、长期有效、可反复充值、单张金额不超过5000元,如本元商务卡。

不记名卡:不记名、不挂失、有效期三年(充值当日起)、不可反复充值、单张金额不超过1000元,如本元样样好卡。

第三章 本元卡的购买与使用

第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本元卡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买本元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本元卡。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单位和个人的有效证件。

单位有效证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有关*部门的批文、登记证书或其他能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明等,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部门颁发能证实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明。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户口薄、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或永久居住证等;

办理记名本元卡必须进行实名登记,用户须保证资料准确有效,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发行机构。

第八条 本元卡可以在云南省内标识“”特约商户门店受理终端上刷卡消费,持卡人消费时以商户开具的收银条和POS打印签购单作为消费凭据。

本元卡特约商户查询可在本元支付APP上进行,若本元卡特约商户出现变更,以本元支付APP及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不另行通知。

第四章 本元卡服务

第九条 充值方式:本元支付营业厅

办理地点:昆明市北京路157号佳华广场A1

注意事项:办理一次性金额充值5000元(含)以上本元卡充值业务的不得使用现金,单张充值后的金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 持卡人可下载本元支付APP或登陆本元支付官方网站(网址:r1m8x2.ohbx.cn)查询特约商户名录、卡内余额及一年内相关交易明细,或致电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查询:400-8726298(每日时间为09:0021:00)。

第十一条 本元卡有效期

本元卡有效期记名卡长期有效、不记名卡有效期为三年;本元卡过期后,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公司可提供延期等后续服务。

第十二条 本元卡延期服务

本元卡不记名卡有效期从充值之日起计算,为期三年。有效期满后,可办理延期,激活卡片,每次延期三年有效,不限次数,暂不收取延期服务费。

第十三条 本元卡换卡

卡片磁条损坏但能够识别本元卡相关信息的,可持卡到原售卡点办理换卡手续。换卡必须收回旧卡,换卡暂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元卡赎回

本元记名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或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时,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公司预付卡业务终止时,持卡人所持有的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可全部免费办理赎回。

办理赎回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时,持卡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元卡密码;赎回金额不予现金支付,发行机构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则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单张预付卡赎回金额在100 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并保存赎回记录。

第十五条本元卡密码解锁

本元支付预付卡可办理密码解锁(输入密码错误三次系统自动锁卡)、密码修改业务,暂免收手续费。

持卡人提供以下正确的资料方可办理密码解锁手续,密码解锁申请表、本人证件复印件、卡面复印件、最近一次消费记录(包含时间、商户、金额)。

第十六条本元卡转账

记名卡可办理转账业务,持卡人提供以下正确的全部资料并完成相关程序,可办理卡与卡转账手续。

卡与卡转账申请表、最近一次消费记录(包括时间、商户、金额)、持卡人输入密码正确、成功查询余额、本人证件复印件、转出卡面复印件,转账业务按转入新卡数量收取2/每张工本费。

第十七条本元卡挂失

本元记名卡遗失,持卡人可到原售卡点或可通过电话服务热线办理紧急挂失手续,持卡人提供以下正确的全部资料,由发行机构售卡点服务人员或客服人员填写“本元卡挂失补办表”。卡内金额在办理紧急挂失手续之前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注:不记名卡不可挂失)。挂失需提供以下信息包括:挂失卡卡号、持卡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挂失卡余额、最近一次消费记录(包括时间、商户、金额等)。

第十八条本元卡补办

由持卡人本人到原售卡点办理补卡手续。由售卡点服务人员核对“本元卡挂失补办表”上持卡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准确无误后,方可办理补卡手续并收取10/张的手续费用。补办的资料:挂失卡卡号、持卡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挂失卡余额、最近一次消费记录(包括时间、商户、金额)、本人证件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本元卡密码

持卡人初次刮开密码使用本元卡后,应及时修改并妥善保管本元卡密码,不得泄露;持卡人原因致使密码泄露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章 本元卡消费

第二十条 本元卡消费细则

使用本元卡在本元支付特约商户进行消费,以电脑小票作为消费凭证,不能以任何方式兑换现金,发生交易退、换货情况,以特约商户的退、换货相关规定实施,退货金额原路退回所消费的本元卡内。使用本元卡在本元支付特约商户消费,可享受店内优惠(具体优惠活动以特约商户店面公布信息为准),详情请参照本元支付APP或公司网站公布的商户信息(网址为:r1m8x2.ohbx.cn)。

第六章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发行机构的权利

1、发行机构有权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真实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2、对于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本元卡的,发行机构有权暂停本元卡的使用。

3、发行机构为购买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行机构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需事先征得购买人同意。

4、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持卡人使用本元卡受阻的,发行机构可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发行机构的义务

1、发行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公司网站等多种渠道提供本元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2、发行机构应当按约定通过各种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服务。

3、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购买人(包括持卡人)权利

1、购买人或持卡人享有按本章程使用本元卡的权利。

2、购买人或持卡人有权知悉本元卡的功能、使用方法。

3、购买人或持卡人对本元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行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四条购买人(包括持卡人)义务

1、购买人或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本元卡,若因保管不善导致本元卡遗失、损毁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

2、购买人或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本元卡密码,若因保管不善导致本元卡密码泄露,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失。

3、购买人或持卡人不得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本元卡。购买人或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免责

本章程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策的变化及*行为而导致本章程无法履行,或因受不可抗拒力影响而导致不能履行,发行机构和持卡人均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鉴于网络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不可抗拒力包括但不限于因*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在内的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章程修改

云南本元支付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并将在公司网站(网址为:r1m8x2.ohbx.cn)和本元支付APP上进行公告,一经公布30日后生效。相关收费变动,云南本元支付管理有限公司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元卡解释权

特约商户活动的范围、方式、条件、时间等均以本元支付APP和公司网站(网址为:r1m8x2.ohbx.cn)信息为准,其中特约商户优惠活动以其店面公示为准。本章程由云南本元支付管理有限公司制定、修改,未尽事项,请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如有疑问,请联络公司客服热线:400-8726298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云南本元支付管理有限公司申明,我公司未开展任何售卡打折、旧卡回收等活动,也未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售卡、售卡打折、旧卡回收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遵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公告期满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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